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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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1-25 22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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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
一、引言
为了规范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,提高行政效率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二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
- 制定主体: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云南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。
- 制定程序:制定过程应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充分听取公众意见,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、表达权。
- 文件内容:文件内容应当明确、具体,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,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三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
- 备案主体:制定主体在完成文件制定后,应当按照规定将文件报请备案。
- 备案程序:备案程序应简洁高效,确保文件及时备案。同时,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核,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。
- 监督与处罚: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文件制定主体,将依法进行处罚,并责令其改正。
四、文件的修改与废止
- 当规范性文件与现实情况不符时,应及时进行修改。
- 对于已经失去效力或者与现实严重不符的文件,应及时予以废止。
五、公众的参与和监督
-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过程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- 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,发现问题及时反映。
六、结语
本办法的实施,将有利于提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,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,促进云南省的法治建设。

標籤:
- 关键词: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
- 制定
- 备案
- 公众参与
- 监督